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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學生申請書經所屬學系導師、系主任送 貴系(所)後,請 貴系(所)依所訂「五學年學、碩士學位」甄選辦法進行審查。
二、審核結果最遲請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加退選開始(2月28日)前公告,並通知學生;另請將錄取名單加蓋系所章戳送教務處註冊組存查。